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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中国牡丹之都标识图案不可再随意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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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鲁网·闪电新闻1月12日讯1月12日,菏泽市政府新闻办召开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。闪电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,《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》自年1月10日开始实施,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不向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,如有使用需求,可申请使用。

“中国牡丹之都”称号是由菏泽市人民政府申报,中国花卉协会根据《中国花卉协会命名授牌管理办法》,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、会议评审等程序,于年3月16日正式命名。同年,为擦亮“中国牡丹之都”品牌,宣传菏泽牡丹历史底蕴,菏泽市政府向社会公开征集了菏泽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,征集作品件,经过层层筛选,最终确定了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。

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主体设计元素为汉字“中”与菏泽的首写字母“H、Z”,及“九州”文字的融合,代表菏泽牡丹是九州之冠,是花中之王。标识中隐含“”,代表菏泽定名“中国牡丹之都”的时问。中间花蕊部分将牡丹花蕊和人形结合,塑造了积极向上、热烈欢呼的菏泽牡丹人的形象。中间的人形、花蕊、种子与左侧的蓝色油滴形态相呼应,着重点明了菏泽牡丹产业的主要发展方向,也象征着菏泽牡丹籽油的支柱产业发展迅猛、势不可挡。标识图形上方是五个盛开的牡丹花瓣,五彩缤纷的色彩、绽放的形态,寓意菏泽的牡丹产业势必如尊贵的牡丹般莲勃发展。

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不向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。如有使用需求,申请人需要向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递交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申请表、能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、拟使用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产品样品以及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、生产车间照片或种植基地照片,以及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等。

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在收到材料后,将在15日内对其进行实地调查,拟同意使用的,将通过“中国牡丹之都”网站对拟授权申请人及产品向社会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、如无异议,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依法授予申请人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使用权,并签署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授权使用协议书。

目前,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已广泛应用于城市宣传、文化旅游、对外交往、公共建筑、公共设施、荣誉信用、公务系统、商品宣传和销售等领域,但在部分领域存在标识图案使用不规范、不严谨的情况,亟需出台规范的标识图案管理办法,从而更好地发挥标识图案对“菏泽牡丹”品牌推广的促进作用。

《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》规定,菏泽市人民政府是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权利人,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经菏泽市人民政府授权,代理行使权利人的权利,负责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的审核、授权和管理工作。

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整体图案雍容饱满、稳重大气,象征着菏泽作为中国牡丹之都的地位和气势。标识图案的使用有利于充分发挥牡丹作为经营城市的最大优势,真正实现以花为媒,以花兴城,延伸牡丹产业链条,打造菏泽“菏泽牡丹”品牌,真正做好牡丹一、二、三产融合发展,实现从一朵花到牡丹全产业链的立体综合性大开发,让一朵花带“活”一座城,实现牡丹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,推动牡丹产业的规模化、品牌化、标准化、产业化、国际化“五化并举”的发展新路子。

《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管理办法》全部内容如下:

第一条为规范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,加强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管理,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、地域性和严肃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菏泽市人民政府是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权利人,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经菏泽市人民政府授权,代理行使权利人的权利。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负责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的审核、授权和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及动态管理原则。

第四条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在重大活动、城市宣传、城市窗口、公共建筑、公共设施、荣誉信用、公务系统、对外交往等领域因公益使用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该标识图案。

第五条经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授权,标识图案可以制作成模型、徽标、图片及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,也可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。因商业目的使用标识图案的,应与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订立授权使用协议。

第六条需要申请使用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申请人应向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递交以下材料:

1、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使用申请表;

2、能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;

3、拟使用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产品样品以及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;

4、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。

第七条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:

1、15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;

2、拟同意使用的,通过“中国牡丹之都”网站对拟授权申请人及产品向社会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;

3、经公示无异议,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依法授予申请人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使用权,并签署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授权使用协议书。

第八条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的授权使用期限以协议方式约定,协议期限一般为两年,实行动态管理。到期需继续使用的,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,向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续期申请,符合续签条件的可续签协议书。

第九条授权产品凡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、行业行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公布为不合格产品时,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授权协议,并通过“中国牡丹之都”网站进行公布。

第十条未得到授权使用或被停止使用的,不得使用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。如有违反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第十一条利用“中国牡丹之都”标识图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年1月10日起施行。

闪电新闻记者刘银春王玉康报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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